1、企业应根据经济效益情况,依法自主确定运行区间:
(1)经济效益较好、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高于或与同行业平均水平相当的企业,工资 增 长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幅度内运行。其中,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垄断性行业和企 业,工资增长要从严控制。
(2)平均工资水平较低、经济效益一般或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工资增长可在下线和 基准线区间幅度内运行。
(3)经济效益差、人工成本水平高以及非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工资增长可在下线幅 度内运行。
2、企业应根据工资指导线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 业,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分配,并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3、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分配。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正常增资办法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同时要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和人工成本约束,使本企业工资增长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
第十一条 工资指导线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拟定,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授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
工资指导线一般每年发布一次。各设区市不再另行制定工资指导线。
第十二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依据工资指导线,制定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指导意见,引导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对企业工资增长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预测,及时调控。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可对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发现企业违反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可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并要求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系指劳动者全部工资性收入,并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统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