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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江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赣劳社劳[2002]26号)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促进企业依法自主分配的重要手段,是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依据。政府通过发布并实施工资指导线,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幅度,加强对社会平均工资和行业、企业之间工资分配关系的调节。
  第三条 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
  第四条 制定工资指导线应遵循的原则:
  1、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 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
  2、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工资指导线包括本年度企业工资水平增长基准线、上线、下线。基准线是政府通过宏观调控要求实现的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平均增长幅度;上线是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的最高幅度;下线是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的最低幅度。
  第六条 工资指导线的制定以江西省年度社会劳动生产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同时综合考虑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及本省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等相关因素。
  工资指导线采用“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的形式。
  第七条 工资指导线的基本内容
  1、对上年度本省宏观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状况的简要分析。
  2、对本年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测。
  3、对本年度工资增长的建议。
  第八条 工资指导线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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