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改行政审批为依法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劳[2003]12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第三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03]3号)关于“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依法监管,要规范操作程序,切实转变观念,主动做好服务,防止出现日常管理工作缺位”的精神,为了做好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改行政审批为依法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起,取消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行政审批制度。各市、县(区)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政府职能,对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改行政审批为依法监管,应坚决贯彻执行,确保政令畅通。
二、建立并实施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依法监管办法。取消国有企业工效挂钩行政审批后,为强化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建立并实施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依法监管办法。依法监管的具体办法为:年初、年中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部门不再下达工效挂钩基数,由企业依法自主提取工资总额;年终,由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工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监管。对实现利润或上缴税金增长的企业,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按国家政策规定自主计提新增效益工资,自行确定增长比例;对国有资产未保值的企业,当年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依法监管的程序为:企业填写《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依法监管核算表》,由同级劳动保障、财税部门依据国家现行工资政策规定,年终对国有企业自主提取的工资总额进行核算,并签署意见(见附表)。
为了保证平稳过渡,对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税收处理可以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文件执行;对改组、改造后的国有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其税收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文件执行。
三、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增长应符合经省政府同意并授权发布的《
江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和年度工资指导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