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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劳社劳[2003]19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建委)、房管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当前,我省仍然存在一些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按照《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要求,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用工行为,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建筑业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对签订劳动合同收取抵押金、风险金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的,要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罚;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企业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逾期拒不支付的,严格按照《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要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对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劳动力市场和新闻媒体公布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并通告建设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施工审批程序,对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标,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通过杜绝拖欠工程款,从源头上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由此造成损害农民工权益事件的,要依法追究转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责任。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不予验收,并应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建筑业企业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筑业企业的责任;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处罚。要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指导农民工输出较多的地区,以多种形式组建法人形式的劳务分包企业,有组织、有目标地承揽劳务分包工程,坚决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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