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消费测算、村民代表评议、张榜征求意见等方式,对申请人和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收入进行核实。
第五章 保障方式
第二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为现金保障。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发放1次。保障对象持保障金领取证和身份证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
第二十二条 保障对象除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学校适当减免杂费,补助书本费。减免、补助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全额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区财政部门拨付给有关学校;子女作为指令性计划生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学校免收学费,对特困家庭子女要适当补助课本费,所需经费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列支;
(二)家庭全体成员由政府资助参加所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的,政府按高于非保障对象补助资金50%的标准给予房屋重建补助;
(四)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时,优先获得政府或社会救助;
(五)家庭成员去世,按属地原则,殡仪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六)家庭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行业的,政府相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技术培训、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重点帮扶;
(七)国家、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六章 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保障对象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对属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保障对象,每年入户核查1次;属于家庭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和收入比较稳定的,每半年入户核查1次;属于家庭收入不稳定或家庭成员结构易变动的,每季度入户核查1次。
(二)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变化、家庭成员异动、保障金领取等情况,进行抽查或普查。区民政部门每年按本区保障对象5%―10%的比例抽查1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每半年按本辖区保障对象20%-50%的比例抽查1次;村民委员会每季度对本村保障对象普查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