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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

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
(武政[2004]63号 2004年10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依照本办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
  (二)政府保障,民政部门属地主管,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三)低标准起步,多形式救助,分层次保障;
  (四)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落实和管理使用情况的督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初审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对象

  第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既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又有利于鼓励生产自救的原则,综合参考下列因素确定:
  (一)当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
  (二)当地维持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所必需费用和承担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以及基本医疗费用等;
  (三)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第六条 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洪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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