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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四)区民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对复审结果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申请人居住地第3次张榜公示;公示后5日内无异议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存折;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书。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备案。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成立由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居民小组组长和居民代表组成的居民评议小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由主管领导和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组成的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对初审、审核中疑难问题的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申请事项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同一辖区内户口分离的,应将户口并入一处后,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房屋拆迁还建造成户口空挂、人户分离,而在现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向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但须提供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二)户口和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批准机关应告知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户口迁入尚未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新建居民小区的,向户口迁入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四)户口属水上公安机关管理的,向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为农业户口且在现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 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
  (一)夫妻;
  (二)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父母双亡,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兄、姐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弟、妹;
  (四)民政部门依法确认的其他人员。
  原系本市非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视为家庭成员。
  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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