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
(赣劳社劳[2004]4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部令第2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集体合同审查和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其中中央驻赣企业、省属企业、设区市属企业和在省、设区市工商管理部门、编制部门、民政部门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辖。县(市、区)属企业和在县(市、区)工商管理部门、编制部门、民政部门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辖。
二、属全省行业性、跨设区市的集体合同审查和集体协商争议处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辖;属设区市行业性跨县(市、区)的集体合同审查和集体协商争议处理,由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辖。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规定和规定不一致的,按省人大颁布的《
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