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施工企业或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及其他职工工资的,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其他职工工资;逾期仍不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筑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施工企业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工资保障金的划支手续,并及时发放被拖欠的农民工及其他职工的工资,同时通知责任单位在启动工资保障金后的30日内补交已经支付的工资保障金。
对拒不补交的单位,将记录其不良信用档案,通报其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资保障金退款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将其工资支付情况公示7天,确无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结束后的5日内向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出具“工资保障金退款通知”,银行凭“工资保障金退款通知”将工资保障金的本金和利息退付给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
第二十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扣减农民工工资发生争议的,企业自行决定的无效,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予以确认,出具书面证明并交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当事人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确认证明之日起5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
(四)不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第二十九条 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农民工应承担的仲裁费可酌情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