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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市场和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强化施工现场与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第十七条 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主要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监督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如有违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和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
  第二十条 每一项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工程中标价(合同价,下同)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分别按照中标价的1.5%缴纳;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分别按中标价的1%缴纳。
  第二十一条 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筑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企业及分包工程后各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及其他职工工资被拖欠和克扣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原则,在工程项目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以后,建设单位和中标的建筑企业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帐户,持银行凭证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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