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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下,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并做好审核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或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终止信息。
  5 医疗卫生救援的评估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卫生救援终止后要对医疗卫生救援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评价,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通过总结和科学评估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6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全市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2 急救机构
  市级要建立独立或依托当地实力较强的综合性医院设置的医疗急救中心,区县级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性医院建立急救机构。
  6.3 化学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市级依托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建立中毒救治基地和核辐射救治基地;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行政区人口数量、现有设施条件,结合化学品的生产应用和核设施分布、救治的时效性有重点地确定化学中毒和核辐射救治机构。
  6.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
  按国家规定全市建立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6.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此基础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等特殊专业应急医疗队伍;各区县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队伍。应急医疗队伍人员市级不少于60人,区县级不少于30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制订和落实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做到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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