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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泸州市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中涉及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法规范、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部门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市人民政府或市卫生行政部门请求省政府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区、县)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区县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与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市紧急救援120指挥中心、女幼保健机构、政府或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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