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6〕1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有序开展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3.2 专家组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5 应急联动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医疗卫生救援的评估
6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6.1 信息系统
6.2 急救机构
6.3 化学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6.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
6.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6.6 物资储备
6.7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6.8 其他保障
7 公众参与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2 预案制订与修订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