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泸州市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实施意见》(泸市府办函〔2006〕 126 号)对应急管理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要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
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传播媒体,开辟专栏、专版、专刊、专题,抓好面向全社会的预防、避险、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努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
四、排查突发公共事件隐患
要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排查我市可能存在诱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隐患,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严密监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将预测预警工作做细做实。
(一)自然灾害类:由市政府救灾办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二)事故灾难类: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经委、市公安局、市规建局、市交通局、泸州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外侨旅游局、市国资委、市铁路局、市民航局等单位参加。
(三)公共卫生类:由市卫生局牵头,市畜牧局、泸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参加。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外办、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规建局、市民宗局、市国资委、人行泸州市中心支行、泸州银监分局、市政府信访办等单位参加。
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以上分类方式进行隐患排查。重点查隐患、查制度落实、查人员培训、查应急救援,扎扎实实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强应急信息报告和值守工作
按照《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06〕95号)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责任制,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要及时如实向市政府书面报告(紧急情况可先通过电话报告),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基本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对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中出现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