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各自实际,负责本行政辖区开展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从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止,为期六个月,分宣传动员、集中整治、巩固成效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6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
采取召开会议、张贴通告、组织宣传车、设置标语、印发传单以及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措施要求,正告“黑车”车主、驾驶人员立即停止非法营运,引导人民群众认识“黑车”的危害性,理解支持专项整治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6年10月21日至12月31日)
由各区、县人民政府从各相关部门统一抽调人员组成专项整治行动联合执法队伍,采取摸底排查、拉网清查、设卡检查、机动巡查、跟踪暗查、重点出击等执法方式,依法查扣非法营运“黑车”,依法重处违法行为当事人。查处一辆,曝光一辆,警示一批,教育一片,坚决打击“黑车”猖獗势头。
(三)巩固成效阶段(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对专项整治行动效果进行阶段性总结、检查、分析,查找不足,增添措施;以疏为主,用合法的车辆取代“黑车”、占领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的交通需求,遏制“黑车”的生存空间;建立打击“黑车”非法营运长效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开展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把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安全和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步骤和措施,做出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对本区、县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导,并将整治情况及时上报市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将对各区、县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不合格的区、县,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经检查仍不合格的,将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