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赣劳社劳[2006]11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资金来源按劳社部发[2006]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我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井下津贴
1、井下采掘工:15元/工;
2、井下辅助工:10元/工;
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
1、井下采掘工:8元/工;
2、井下辅助工:6元/工;
3、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
(三)夜班津贴
1、前夜班:6元/工;
2、后夜班:8元/工。
三、各类煤炭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的相关待遇。企业发放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制的企业,应结合职工出勤情况,在吨煤工资以外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企业要结合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资分配向井下一线职工倾斜,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员与地面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各类煤炭企业要在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切实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四、各设区市,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应将本通知在1个月内及时转发给各煤矿企业,并抄报省劳动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