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字盖章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花名册;
(2)到期的劳动合同及劳动者花名册;
(3)有关机关批准用人单位成建制划入或者划出的文件;
(4)劳动者退休证明;
(5)劳动者死亡证明;
(6)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注销备案
用人单位撤销、注销、破产时,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抄告劳动保障部门,并于被撤销、破产终结、工商登记注销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资产管理部门宣告撤销的批准文件、法院宣告破产的公告文件、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
2、劳动者花名册、安置协议书;
3、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事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并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提供便利和服务。已建立劳动保障工作信息平台的,可结合劳动保障部开发的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实行网上申报备案。在暂时不具备网上申报备案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纸质申报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证》和《劳动者基本情况备案表》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
附件:1、劳动用工备案证;
2、劳动者基本情况备案表;
3、劳动用工增减备案花名册。
附件1:
劳 动 用 工 备 案 证
用人单位名称(公章):
备 案 证 编 号 :
填 表 说 明
1、用人单位名称和住所(地址),须与工商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文件的单位名称和住所(地址)一致。
2、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工商登记执照情况”栏;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填写“批准成立情况”栏。
3、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有关情况;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填写单位负责人有关情况。
4、单位性质,指企业、事业、机关、其他。经济类型,指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个体、其他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