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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操作办法》的通知


  劳动用工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变动备案和注销备案。

  (一)初次备案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备案机关安排的时限进行初次备案。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后30日内进行备案。

  1、用人单位办理初次用工备案时,应当按照劳动用工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劳动用工备案证》(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机关、事业组织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或者其他依法成立取得的营业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2)劳动者花名册、劳动合同等;

  (3)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用人单位初次备案时,备案机关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核实: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性质、行业类别、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

  (2)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劳动合同起止时间、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岗位。

  备案机关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核实后,应当在《劳动用工备案证》相应栏目内标注备案情况,并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印鉴。

  《劳动用工备案证》是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障事务的重要依据,记录内容不得损毁或涂改。

  (二)变动备案

  1、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发生下列变动时,应当在发生变动后30日内进行变动备案,其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1)新招用劳动者;

  (2)劳动合同解除、终止;

  (3)用人单位成建制划入或划出,或关闭、破产、分立、重组、兼并、改制、成立;

  (4)劳动者退休;

  (5)劳动者死亡;

  (6)其他应当进行变动备案的情形。

  2、用人单位办理新招用劳动者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者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件2);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3)新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花名册;

  (4)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失业证、大中专院校、技校学生毕业分配报到证或者转业退伍安置证明等;

  (5)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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