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操作办法》的通知
(赣劳社劳[2007]11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直、中央驻赣单位:
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推动和谐劳动关系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劳动用工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江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操作办法
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
劳动法》、《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劳动用工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劳动用工备案的对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等使用的各类劳动者(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纳入人事部门管理的人员除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二、劳动用工备案的部门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用工备案机关。
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由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三、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
劳动用工备案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情况;劳动者的增减变化情况等。
四、劳动用工备案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