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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07年深圳市医药专业高、中、初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5、证书、证明材料。学历证、资格证、聘任证明复印件(需验原件)、继续教育证明(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原件等);外语考试成绩通知或合格证原件(若同时申报评审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可提供由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或市人事局职称部门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6、业绩、成果材料。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作品、成果、奖励、业绩的证书、证明,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

  7、论文、著作和技术报告。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含译著),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材料,提交的论文质量和数量要符合相应级别资格条件要求;

  8、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高级3000字以内,中级2000字以内)1式5份;

  9、《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1份;

  10、《贴资格证相片页》1份;

  1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情况表》1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医药专业初级技术资格评审、认定条件:

  一、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考核认定条件

  1、申报初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对象,是指在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符合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经省统一考试入学,完成规定学业,或经省组织的自学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学历的毕业生。

  2、中专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员级(药士、技术员,下同)专业技术资格;大专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药师、助理工程师,下同)专业技术资格;研究生班毕业、双学位毕业及大学本科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

  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对象,是指在各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

  1、大专或中专毕业,在药学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或取得驻店药师资格一年及以上,可申报评审员级(药士、中药士)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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