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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六)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立全市房地产行业指标体系,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整合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综合信息。正式启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控。建立由市计划、建设、财政、规划 (国土资源)、统计、房产、开发等部门和银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全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社会发布土地供应总量、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房地产竣工规模、价格、区位等信息,及时发布按照国家统计制度采集的信息及经政府统计部门确定的相关数据,以引导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

  六、提高服务水平,营造房地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创新、亲民、务实、廉洁”的要求,着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认真履行政府在房地产业发展中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职责,牢固树立为开发企业和人民群众服务的观念,积极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增强工作的透明度,简化和公开审批程序。房地产开发规划方案的审批,尤其是消防、人防、教育、绿化专项规划的审批,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地方人大审议通过的标准执行,其他各职能部门不得再另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和消费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税、基金),取消不合理收费。市财政、物价部门应于2004年10月1日统一公布房地产开发、建设和消费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税、基金)目录和标准,并从即日起,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从规划、建设、销售办证,只设3个收费窗口:即在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和房产部门各设立1个收费窗口,分别集中收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前期开发、施工建设过程中和销售交易中的有关费用。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与行政行为挂钩。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禁搭车收费,并加强项目建设中的监管。

  (二)坚决破除部门和行业垄断。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相关管理部门均不得指定工程标的编制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检验、检测机构;供水、供电、燃气、消防、人防等行业的专项工程,应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允许有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及产品供应商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参与竞标,严禁行业管理部门自行选定设计单位、施工队伍及产品供应商,垄断专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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