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加强对全市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对全市各区经营性土地供应实行统一计划,城郊各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经营性土地要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逐步过渡到市土地有形市场统一供应。进一步加强对城郊各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市场的监管,形成全市统一、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管理,完善土地资产经营机制。
(四)强化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市规划(国土资源)、开发、工商管理部门要从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无资质开发、合同欺诈、虚假广告等违规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从事商品房销售或以内部认购、排号等方式进行非法预售和未进行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要依法给予处罚。要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中价格行为的管理,要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价外乱收费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取措施对项目资本金和商品房预售款的流向进行监控,防止拖欠工程款及“半拉子”工程的产生。已经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应在土地使用证上予以注明,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重复办理抵押贷款。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定期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予以公布。强化法制观念,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妥善处理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矛盾纠纷,积极维护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联动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执法监察,保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城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建筑的巡查、制止、拆除力度;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建设项目批后管理,禁止开发企业擅自调整规划和建筑方案,确保房地产建设项目按规划实施;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设计市场和施工单位的管理,对参与违法建筑的设计、施工单位要依法给予通报批评、亮黄牌警告、取消资质等处理;对从事违法建设或包庇、纵容违法建设的党员、干部,监察机关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格规范房地产项目转让行为,已批准的房地产项目,确需变更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的,在优化居住环境的前提下,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加大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力度,对有停(未)建项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采取措施限制其参加土地拍卖和新项目申报。严禁以科技、教育等产业名义享受优惠政策取得土地后用于房地产开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与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圈占集体土地,严禁直接使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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