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2004年底以前,市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民政部门,按照“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修订完善《武汉市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保障方式、资金来源、补贴标准、面积标准、准入和退出条件。对最低收入家庭中的鳏寡孤独、残疾人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采取实物配租保障方式,通过收购存量住房、少量新建廉租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解决其住房问题,并对新建廉租住房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对承租公房的最低收入家庭,采取租金减半征收的方法解决其住房问题;对绝大多数住房面积小的最低收入家庭采取租金补贴的方式解决其住房问题。从2005年起,市、区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规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市房产部门要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积极推行租赁补贴保障方式,逐步解决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困难。力争到2007年,使全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四)切实解决拆迁困难户的住房安置问题。严格实施《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正确处理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拆迁户权益三者的关系。所有拆迁项目,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资金必须按时到位,专门设立帐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政府有关部门对旧城改造拆迁中住房面积特别小、家庭收入特别少的特殊困难户,要制定特殊保障政策,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五、加大调控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
(一)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力度。严格依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城市功能提升、历史文化传承的保护,加快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工作,新建居住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建设。市计划部门应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开发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我市房地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合理确定土地供应规模和结构。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充分运用土地的调控作用,合理引导地价水平。严格实行土地供应计划管理,根据我市,住宅发展规划和房地产业发展需求,合理确定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年度计划。近期土地供应要在兼顾新区开发的同时以存量土地为主,旧城改造要坚持实行成片整体开发,优先改造危旧房集中的区域和地块,严格控制城市中心区的零星分散建设。全市旧城改造工作应遵循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先急后缓、总体平衡的原则,逐年分片有序推进。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开发、房产等管理部门要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危旧房屋现状和分布情况,编制我市危旧房改造实施规划,通过成片拆除改造和保护性改造的方式,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旧城改造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