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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七)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切实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在前期规划设计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后期物业管理的需要,做到科学规划,精心设计;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管理―业务时,要按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查验,努力减少前期物业管理的矛盾和问题。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新建小区必须实行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各机关、学校、事业单位公房出售后,住宅的维修管理要逐步按市场化管理运作。建立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发展壮大物业管理企业,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四、完善住房保障机制,切实解决居民住房困难

  (一)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房产、房改等部门要依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遵循与旧城改造相结合、建设进度适度超前的原则,认真编制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积极做好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工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优先面向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中低收入家庭定向销售,严禁开发建设单位以经济适用房名义取得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相关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土地划拨、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项优惠政策,抓好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控制为中小套型,中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物价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审核销售价格,进一步加大价格执行监察力度。房产部门要会同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等部门依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在2004年10月1日之前,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条件,建立购房资格申请、公示和审批制度,规定上市出售年限及补缴政策性收益的比例。

  (二)规范集资和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可利用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凡房改房已达到政策规定的住房职级面积标准、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应由参加的职工家庭按照综合成本全额集资建设,建设用地须按区位价格测算,摊入综合成本,所在单位不得从中获取利润。严禁任何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中央在汉单位、省直机关和驻汉部队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也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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