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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四)放开搞活房地产市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出售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已购公有住房、解困房、普通商品住房和私有房屋上市转让设置限制条件。从2004年9月1日起,居民购买存量住房(含房改房)一律按成交价总额的1%计征契税;购买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过户费统一下调,7个中心城区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5元计收,城郊各区按30元计收;对2006年12月31日前上市出售的房改房免收土地收益金;对居民个人购买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上市转让时免征营业税,不足1年的,按成交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对居民个人已购买的普通住宅,上市转让时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对居民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月租金在1500元以下的居住用房,暂按4%计征房产税。在2005年12月31日前,凡购买2000年12月31日前竣工并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空置商品房,暂免征契税。

  (五)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除各类落实私房政策处理范围的房屋外,对房改售房中产权或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公有住房,房改、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公有住房的现管理单位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并经登报公告满1个月无异议后,受理初始登记,房改售房单位再按房改政策向职工或居民出售。凡已按房改政策规定向职工、个人出售的房改房,因单位建房手续不全等历史原因,导致职工个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只要未占压道路、绿化等市政规划红线,可由售房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补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免缴相关规费,土地使用性质按划拨方式办理。对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因开发企业行为不规范等原因造成商品房项目建房手续不全和其他审批手续不到位:而房屋实际建成并已出售或用于还建,居民长期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于2005年6月底以前清理完毕,并分类制定具体政策措施予以解决。

  (六)积极培育和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建立健全住房置业担保体系,加强对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监管,规范住房置业担保行为,防范和化解置业担保风险。支持成立房屋中介代理、土地登记代理、咨询和评估等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房屋中介代理连锁企业的龙头作用,鼓励房屋中介代理企业利用互联网构建房屋交易信息交换和信息发布平台,为个人租赁、换购房屋提供更为便捷、及时的服务。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估价师执(职)业资格制度,切实加强对房屋中介机构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公布房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统一规范其从业人员挂牌上岗,加大对房屋中介机构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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