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加大现有公房出售力度。房改、物价部门要根据房屋重置价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成本价标准。2005年6月30日以前购买公有住房,或将原已购买部分产权住房补成完全产权的职工或住户按照现行的成本价标准执行,2005年7月1日以后按调整后的成本价标准执行。除无法确认产权房屋、托(代)管房产、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危险房屋,以及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宜出售的房屋外,其他公有住房均应向职工出售,房屋产权单位不得限制非本单位职工购买合法承租的公有住房。房改售房单位尚未为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向房改和产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已经办理的权证必须及时发给购房者。市房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密切配合,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统一在市、区房地产市场设立对外办事窗口,加快房屋的权证发放进度。
(二)加大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推进力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有关规定,严禁实物分房和变相实物分房。市房产部门(房改办)要加大住房货币化补贴方案的审批和督办力度。已批准货币化分配方案的单位,要抓紧落实资金,尽快将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到位。对财政供给单位的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财政部门要采取调整预算安排和转化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各单位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在提取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后,应全部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原则上,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要在2007年前核发到位,按月住房补贴从2005年起纳入部门预算解决。企业单位按照因企制宜、民主决策、方案自选、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进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职工按省、市房改政策规定享受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免缴个人所得税。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和使用率,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城镇职工家庭住房消费的积极作用。从2004年10月1日起,我市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按月均工资总额各缴5%提高到各缴8%,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筹解决;非财政供给的单位可将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均提高到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以上,但最高不得超过15%。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重点促进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允许职工个人支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公有住房承租权,加大购买存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发放比重,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限额提高至25万元,并通过增设代办网点、简化手续、推广信贷新品种等措施,不断促进居民住房信用消费。力争到2005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发放余额占归集余额的比例达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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