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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式样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式样的通知
(2000年1月13日 粤国税函[2000]018号)


  为加强出口商品发票管理,按照总局国税发[1999]200号文件的要求,省局统一设计印制了《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现将其式样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需使用的发票,必须使用由省局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以下简称《出口发票》)。
  二、《出口发票》分为手写票和电脑票两种。均为七联,分别是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税务机关存根联、外汇管理局存查联、海关存查联、第七联用途企业自定。手写票规格为21.2×15cm,电脑票规格为241×15.24cm。为保证发票填开的准确性,凡有条件的出口单位均应当使用计算机填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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