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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失效]

  (一)“广东省××市商品销售发票”;
  (二)“广东省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发票”;
  (三)“广东省××市代销业务发票”;
  (四)“广东省××市拍卖典当行销售发票”;
  (五)“广东省××市矿产品销售发票”;
  (六)“广东省××市农林牧鱼产品销售发票”;
  (七)“广东省××市砖瓦灰石沙和工业用泥发票”;
  (八)“广东省××市书店销售发票”;
  (九)“广东省××市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发票”;
  (十)“广东省××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发票”;
  (十一)“广东省××市粮食饲料加工发票”;
  (十二)“广东省××市拍卖典当行收购发票”;
  (十三)“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
  (十四)“广东省××市其他收入发票”;
  (十五)“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
  (十六)“广东省××市收购发票”。
  七、纳税人领购新版普通发票后的使用期限
  纳税人领购新版普通发票后的使用期限暂定为6个月。
  八、有关新旧版普通发票购用衔接时间
  (一)原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监管而又纳入这次取消范围的旧版普通发票销售截止日期为2003年6月30日,从7月1日起一律停止发售。纳税人已领购的旧版普通发票可延期填开使用至2003年12月31日止,逾期作废。
  (二)从2003年7月1日起,新版普通发票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新版普通发票的规定领购,填开和使用。
  九、新版普通发票遗失作废的问题
  从2003年7月1日起,凡遗失新版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有关规定,在广东《办税园地》杂志办理刊登遗失声明事项。
  十、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严厉打击炒买炒卖、伪造发票等违法行为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对违反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炒买炒卖、伪造发票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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