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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
(2003年6月3日 粤国税发[2003]1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普通发票进行换版,在全省(不含深圳)全面推行使用。现通告如下:
  一、新版普通发票启用时间
  从2003年7月1日起全省全面启用销售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使用的新版普通发票。在此之前已接收到新版普通发票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发放使用。
  二、新版普通发票种类
  新版普通发票共设七类22种,分别为:
  (一)“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有5种版式。
  (二)“广东省加工修理修配统一发票”有4种版式。
  (三)“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有7种版式。
  (四)“广东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有2种版式。
  (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有2种版式。
  (六)“广东省其他收入统一发票”有1种版式。
  (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有1种版式。
  三、新版普通发票的号码位数均改为8位数,字体为新式罗马字体。
  四、新版普通发票一律套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章。
  五、继续保留使用的普通发票种类
  继续保留使用的发票包括:一是已经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统一管理的部分行业性普通发票,包括:“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广东省粮食收购发票”。二是报经批准由各地级市国税局监制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和其它特殊行业的发票和票据。
  六、取消旧版普通发票的种类
  在启用和继续保留上述新版普通发票的同时,取消原由各市(地级以上,下同)国家税务局监制监管的下列旧版普通发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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