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居(村)民自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武政〔2004〕52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武发〔2004〕7 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02〕15 号)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推进居(村)民自治,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民主管理功能,进一步巩固城乡基层政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村)民自治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主要目标
围绕全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在全面推进城乡基层自治组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础上,着眼于完善城乡居( 村)民自治制度,进一步强化城乡居(村)民自治功能,增强城乡居(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不断提高城乡居(村)民自治工作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创新社区长效管理机制。巩固社区建设“883 行动计划”成果,现阶段着重探索社区物业管理全覆盖的途径,重点解决社区公共设施和绿化的维护、社区排水管网疏通和维护问题。探索社区环卫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社区道路、清扫保洁招投标管理,建立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环卫管理网络。健全社区环卫质量检查和监督体系,赋予社区居委会对社区环卫质量的检查监督职责。探索政府依法行政与社区依法自治结合互动的管理方式,政府部门要把自身的工作做到社区,确需社区居委会协助完成的工作,要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广泛开展社区对话、社区论坛、民情恳谈、居务公开等民主实践活动,探索解决社区内社会事务问题的新途径和新方式,推动社区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的深入发展。
(二)推行政府部门工作到社区的承诺公示制。按照社区建设“883 行动计划”的要求,着力推进政府部门工作重心下移,认真落实“四到社区”(社会保障到社区、城市管理到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到社区、社会服务到社区)工作。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把服务社区的工作职责、服务内容、工作标准、完成时限、责任人和联系方式等向社区居民承诺和在社区内公开,实行政府部门服务社区承诺公示制,以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