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验证问题的批复
(二○○五年四月六日 粤国税函〔2005〕123号)
河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验证问题的请示》(河国税发〔2005〕45号)收悉。鉴于国家税务总局计划在今年内统一换证,为便于纳税人持证办事,并减轻换证费用负担,经研究,同意你局对已发白、破损和副本已无处盖验证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予以换发。如果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套(外皮)完好的,可不换发副本套;税务登记证正本芯、副本芯(纸张)其中之一无法使用的,可单独换发正本芯或副本芯。换发一整套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芯和套)的,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只换发税务登记证正本芯、副本芯的,不收取工本费。同时,按照省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证照外框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05]114号)要求,不得强制纳税人购买证照外框并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