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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识别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识别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6月6日 粤国税函[1996]262号)


  为便于防伪税控机的推广应用和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根据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163号)的有关精神,现对非独立经济核算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申请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时,必须先向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统一代码证书。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编制的统一代码,加挂所在地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编制该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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