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补充通知
(2003年3月19日 粤国税发[2003]44号)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省局已原文转发),综合各地执行反映的情况,省局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各级国税机关的征、退税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来加强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审核管理的认识,密切配合,互相衔接,共同做好相关的征、退税管理工作。
  二、各市国税局信息中心要严格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传输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 ”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逐级传输到各基层主管征税机关。各县(市、区)国税局及其分局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传输使用过程中,要按照《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有关岗位责任制的要求,设立相关岗位,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的传输、使用质量。
  三、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每月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时,应使用当月全部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即“003”数据。
  四、退税部门对核对后产生的需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额,应在当月底前通知企业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与内销货物一并申报计算销项税额,并作单独注明。对其中属于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信息(有纸质报关单除外)的出口额,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相应调减第9栏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同时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上也要相应调减有关栏目的出口销售额数据。若需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按照消费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