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7〕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泸州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02号)精神,按照《四川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川府办发电〔2007〕25号)要求,为切实解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的范围、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清理范围
  市、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和基层、企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二)清理要求
  清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台谁清理”和“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通过清理,最终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
  (三)审核的基本原则
  ⒈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项目,予以保留;
  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项目,但对推动工作确有重要作用的项目,报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予以保留;
  ⒊保留项目中可以合并的,一律合并。
  对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政府部门委托社团组织举办的项目,社团组织举办的以基层政府为对象的项目,跨行业范围或在会员范围之外举办的项目,超越注册地区范围举办的项目,程序上不合规定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
  二、清理的职责分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