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征地补偿涉稳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7〕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分类解决影响社会稳定重大突出问题九个专项工作组的通知》(川委办〔2007〕3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解决好征地补偿涉稳问题,做好征地补偿涉稳工作,按市政府的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解决好征地补偿涉稳问题,是实现关心群众,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部分,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将解决征地补偿涉稳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市政府成立解决征地补偿涉稳问题工作组,由副市长陈万春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区、县也要按《通知》的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由区县政府分管领导负总责,相
关职能部门为工作组成员,形成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主要责任,由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涉稳工作。
(二)由各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涉稳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并针对清理出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于5月底将清理结果和维稳措施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报市政府。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建立事前防范措施
所有项目征地前按属地原则由区县、政府落实三个方案,即征地实施方案、征地应急预案、维稳风险评估方案;征地方案采取“谁征地、谁制定、谁落实”的原则。
(二)建立上下沟通的协调机制。
区县政府一次性实施征地200亩以上的,应当将征地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对征地中产生的涉稳问题制定解决计划,并就解决结果定期报市政府,决不能久拖不决,引发事态扩大;对已掌握可能诱发涉稳问题信息的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做好上下沟通协调工作,要求各区县每季度上报一次情况,市上每季度通报一次全市情况。
(三)依法实施征地,从源头上防止可能引起的涉稳问题。
1.严格用途管制。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一律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2.严格按征地政策进行补偿。确保被征地社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