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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旅行社不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查处; 对不按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等有关规定查处;对不按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和报相应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市劳动保障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依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各级旅游部门对旅行社违法向导游人员收取费用的行为,按照《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处理;对旅行社擅自改变团队运行计划的行为,按照《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七十六条处理;对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增减旅游项目的行为,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处理;对导游人员私自收受回扣的行为,按《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条处理。
  (三)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程序对旅行社实施注册登记,严把经营主体关,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市、区、县工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力整治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存在的承包、挂靠经营 , 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游客消费,低于成本价揽客、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等突出问题,严厉查处非法设立的门市部、“部中部”。
  (四)市、区、县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 主动接受监察部门对各部门履行旅游市场综合治理职责情况的监督,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推诿、扯皮的、整治工作不落实的,要及时作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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