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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领导工作。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市旅游局负责具体实施对所辖旅行社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报省旅游局批准后颁发旅行社服务质量等级标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告。旅行社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结合业务年检和质量诚信记录每年复核一次。旅行社降低经营绩效和服务管理水平,与授予服务质量等级不符的,由市旅游局作出降级处理。旅行社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投诉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市旅游局可作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级的处理。市旅游局对旅行社作出降级处理应报省旅游局批准,收回原颁发的标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3. 为开拓客源市场,促进旅行社做大做强,提高竞争力,鼓励各级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社会团体将公务活动所涉及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宜委托诚实守信、具有良好信誉度的旅行社安排;各级要积极鼓励和支持旅行社吸纳各种性质的资金,解决旅行社融资难的实际问题。
  4. 旅行社要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拓展旅游业务,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积极参与旅行社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各旅行社应将服务质量等级标志置于营业场所明显位置。旅行社制作的旅游广告、宣传资料、业务合同和店标店牌中不得使用与其服务质量等级不符的标志和称谓。
  (二) 加强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管理。
  1. 旅行社须取得前置许可条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能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旅行社设立的非法人门市部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咨询、宣传服务。
  2. 旅行社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旅行社分支机构名称应冠以其所从属旅行社的名称。
  3.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严厉查处无证照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清查挂靠承包和变相转让经营权的行为,对旅行社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坚决查处取缔。
  4. 加强旅游广告宣传的管理,打击制发虚假旅游广告欺骗、欺诈游客和制订使用“霸王合同”损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查处旅游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和旅游企业在经营活动帐外暗中私授回扣的商业贿赂违法违规行为。
  5. 结合企业年度检验开展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主体资格的清理工作,确保市场经营主体合法。
  六、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旅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 按照我市旅游市场综合治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和综合治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旅游执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力度,督促旅行社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管理、旅游管理和工商管理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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