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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导游人员工资分配的指导,督促旅行社建立符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导游人员的收入分配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个人的实际贡献来决定并合理拉开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导游以及普通话导游和外语导游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步形成重业绩、重贡献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有效保障导游人员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切实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五) 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旅行社应首先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同时督促其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聘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可按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强对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
  (一) 市、县、区旅游局或所设立的旅游培训中心承担对未与旅行社建立用工关系的导游进行登记注册、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各级旅游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可以委托旅游培训中心组织实施对在该中心登记注册的导游开展年审工作。
  (二) 已取得导游资格证书,未与旅行社建立用工关系的人员,可以选择在市、县旅游局或所设立的旅游培训中心登记注册并申办导游证 (IC卡)。
  (三) 各级旅游部门或旅游培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对登记注册导游的日常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为登记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完善对导游人员执业情况的监督、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注册社会导游人员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更新、业务知识和技能更新等培训工作。要制订培训计划,建立日常培训和年审培训档案并作为导游人员年审的重要依据。
  (四)导游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积极参加由所在地旅游部门或所在旅游培训中心组织的日常培训和年审培训,通过各种培训达到相关执业要求,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56小时) 。
  五、加强旅行社经营秩序管理
  (一)实行旅行社分等定级管理。为促进旅行社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旅行社业整体素质,为旅游者和其他经营者识别、选择旅行社提供直观、有信和统一的等级标识,从2007年起在全省实行旅行社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1. 由省旅游局制定《四川省旅行社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试行标准》,按照旅行社综合素质、经营业绩、服务质量、商业信誉等指标对全省旅行社进行分等定级管理。省内旅行社分为国际一级、二 级、三级旅行社和国内一级、二级、三级旅行社并颁发全省统一的旅行社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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