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制度
(一)旅行社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印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 [1994] 489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旅游局关于加强导游人员劳动报酬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118 号)和《四川省劳动厅关于普遍建立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通知》(川劳综[1996]1 号)等规定,结合旅游行业特点制定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分类制定导游人员的分配方法和支付方式。
导游人员的工资可由基本工资、带团工资和效益工资等部分组成。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导游人员的基本工资数额。带团工资和效益工资可由旅行社根据导游人员资格等级、带团类别、语种情况、工作责任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等参照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经双方协商确定。同时双方应约定,导游人员违反国务院《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四川省旅游条例》等有关规定,扣减其带团工资和效益工资的比例或数额。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旅行社也可对导游人员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可根据团队规模、档次、线路、时间以及导游人员资格等级、服务质量等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导游人员每月或每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月或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 旅行社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办法、支付形式等内容,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同时应分别报当地劳动保障局和旅游局备案。
旅行社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向导游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杜绝导游人员零工资带团甚至向旅行社“买团”行为。
导游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旅行社应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 根据《
四川省旅游条例》的有关规定,旅游购物、旅游文娱演出、旅游餐饮、旅游宾馆、旅游景区 ( 点 ) 等旅游经营单位依约向旅行社支付的业务促销费(即“公对公”佣金 ) 应当与旅行社结算,不得向导游人员直接支付。旅行社应根据劳动合同或双方约定将业务促销费 ( 佣金 ) 按一定的提成比例作为效益工资向导游人员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