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1. 旅行社要依据《
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包括导游人员在内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或因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导游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按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与导游人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未订立劳动合同,导游人员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旅行社不得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2. 旅行社与导游人员根据旅游业务的需要可以与导游人员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期限、工资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应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旅游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由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3. 导游人员应持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的证明材料向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导游证。未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注册的导游人员,旅游行政部门将不予办理导游证年度审验。
(二) 加强对旅行社之间互相借用导游带团和临时聘用导游带团的管理。旅行社之间需要互相借用导游带团的,双方应当签订借用协议,协议中须载明借用期限、团队编号、行程线路以及导游报酬等内容,并加盖双方旅行社法人印章。
旅行社需要临时从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聘用导游带团的,应当与导游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旅行社可以结合实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件工资制。聘用旅行社应当负责该导游人员上团期间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该导游职务行为造成的法律责任。
(三) 明确全陪导游和地陪导游的职责。全陪导游是受组团旅行社委派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在地陪导游的配合下实施接待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全旅程陪同服务的导游人员。全陪导游应当负责旅游团(者)在旅程中各环节的衔接,监督接待计划的实施,协调领队、地陪导游和司机等旅游接待人员的协作关系;地陪导游是受接待旅行社委派,代表接待社实施接待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当地旅游活动安排、讲解、翻译等服务的导游人员。地陪导游应当负责旅游团(者)游览中的导游讲解和计划内的食宿、购物、文娱等活动的安排,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和团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全市各组团社、接待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全陪导游和地陪导游执业行为的监管。
(四) 认真执行工时制度。旅行社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时制度的规定。旅行社可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性质对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按照《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川劳计[1995]2号)的规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同时要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保证职工的休息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