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7〕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市外侨旅游局 市工商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化治理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旅行社的劳动用工和导游人员劳动报酬管理工作,努力从源头上解决旅游市场突出问题,切实优化旅游发展环境,促进我市旅游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旅行社管理条例》、《
四川省旅游条例》以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2〕10号) 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旅游局、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7〕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整治与发展、治标又治本的原则重点从改革和完善管理机制体制入手,大力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存在的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劳动报酬制度不落实,旅行社及导游人员违规经营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劳动报酬的保障机制,切实关心和维护导游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人员执业行为,不断完善诚信旅游体系,提升旅游服务水平,促进旅行社行业做大做强,积极构建和谐旅游发展环境,提升旅游综合竞争力,实现我市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