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诚信企业奖惩和扶持办法
1、对诚信企业要给予宣传、支持和表彰,建立长效保护和激励机制。民营企业和企业主要管理者的评先评优或授予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等各类称号,应优先考虑诚信企业。
2、各金融机构对诚信企业应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审贷效率,搞好授信服务,优先给予贷款扶持;商业银行对诚信企业贷款利率在国家允许的浮动范围内,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担保机构应优先对诚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
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类政府扶持资金应重点扶持诚信企业。
4、优先推荐诚信企业参加“河南省诚信企业”评审。
5、优先推荐诚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参加各类竞标活动。
6、经评价公示后发现在评价过程中企业有重大隐瞒或严重信用缺失情况的,立即取消评价结果并予以摘牌公示。对评价后新发生的信用缺失行为,将视具体情况及时做出处理。一般信用缺失行为,责令立即改正;严重的收回证书和标志牌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再受理参评。
7、对严重违反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采用信用提示、警示、公示,限期召回商品及其他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市中小企业局为举报受理单位。
八、诚信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民营企业诚信档案。由评审委员会建立民营企业的诚信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随时对企业进行诚信跟踪和监督,指导企业不断提高信用水平。
(二)年审及有效期。诚信企业的有效期为2年(企业必须连续两年提供相关材料),从正式公布之日起计算,每年复审一次,两年后重新评价。组织机构每半年汇集一次企业诚信信息,诚信企业考核评价和公示每年组织一次。
(三)首次参评的企业,对过去遗留的逾期贷款欠息、资金抽逃、虚假注册、质量违法等行为,需订出切实可行的改正计划、措施,并付诸实施2年以上方可参加申报。
(四)每年第一季度为企业申报时间,第二季度组织评价、公示和公布。
九、诚信企业的参评要求
(一)民营企业诚信工程建设是我市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工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组织企业申报,民营企业应积极参加。
(二)申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基本情况,如实填写申报表,严禁弄虚作假。如有不实,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评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