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诚信评价组织机构:民营企业诚信评价的指导和监督机构为市中小企业局。其职责为:为民营企业诚信工程建设提供咨询和服务;制定民营企业诚信评价的基本原则和实施办法;审定民营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负责审定民营企业的诚信评定结果;负责诚信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三)诚信评价机构:市中小企业局会同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市直有关部门组成“郑州市诚信民营企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职责为:按照诚信企业的总体要求,制定评价指标体系;负责民营企业诚信档案建设的具体工作;负责民营企业诚信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民营企业诚信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
(四)诚信评价工作程序:
1、申报:由企业对照评定内容、标准和有关规定,提出评价申请,并提供企业相关事实材料。
2、评审: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提出“郑州市诚信民营企业”预选名单。
3、公示:预选的“郑州市诚信民营企业”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4、审定确认:公示期结束后,最终确定“郑州市诚信民营企业”,向社会公布。
5、颁发证书:对诚信企业由“郑州市诚信民营企业评审委员会”授予“郑州市诚信民营企业”,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牌,企业可在有效期内公开悬挂和宣传。证书和标志牌由组织机构印制。
六、民营企业诚信信息的披露
1、建立民营企业诚信信息披露机制:通过在网站上开辟民营企业信用专栏等形式,定期向社会披露法律法规许可的、企业公开的或授权公布的信用信息,供社会随时查阅信用状况,全面展示我市民营企业信用状况。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诚信企业进行广泛宣传。
2、民营企业诚信信息披露原则:民营企业信用披露应当遵循依法、客观与公正的原则,维护企业经济安全,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民营企业诚信信息披露的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经营状况、企业资信情况、企业荣誉记录、企业不良记录、企业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
4、企业有权无偿查询本企业的信用信息。企业认为本企业诚信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更正申请,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企业对评审委员会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