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7〕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重点企业: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45号)要求,为确保在我市重点行业和领域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同时,将相关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指导意见一并印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取得实效,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水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三、实施方案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6日至15日。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制订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县实际,于6月15日前,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6月16日至7月15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0号)(见附件1、2)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