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7 物资保障
5.7.1 物资储备按分级原则储备防汛物资
1.防汛抗旱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各区、县防洪重点地段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到现场储备或就近储备。
2.市防汛指挥部储备的市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市内遭受较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市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应急需要。
3.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结合本地情况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
5.7.2 物资调拨
1.市防汛指挥部和各区、县防汛指挥部要建立健全防汛抢险物资调用制度,江河防汛抢险物资调用由市防汛指挥部和区、县防汛指挥部分级调度。中型水库防汛抢险物资由市和区、县防汛指挥部调用,小型水库防汛抢险物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水库管理单位调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防汛抢险物资。
2.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调用,由抢险单位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同意后,由防汛物资储备单位组织实施。申请调用防汛储备物资必须出具文字报告,内容包括:申调原由、物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及签发人等。紧急情况可先电话请示,再补办文字手续。一般情况由申请调用单位自组运力提货;紧急情况可申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运力送货。
3.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要求时,必要时可向省防汛办提出申请,请求调拨防汛抢险物资;也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8 资金保障
5.8.1 市、区、县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防汛经费保障防汛抢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5.8.2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规定,随着防汛形势的发展,应当逐年增大防洪投入。
5.9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的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有防洪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紧急防汛期,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社会动员,保障防汛抢险工作顺利开展;非紧急防汛期,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5.10 培训和演习
5.10.1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汛指挥部负责区、县防指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培训;区、县防汛指挥部负责乡镇防汛指挥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驻泸部队防洪抢险应急培训由部队统一安排,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10.2 演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多个部门的联合专业演习,特别是对易发地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以检验、增强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6 后期处置
6.1 灾后救助
6.1.1 区、县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洪水消退后要立即组织群众重返家园,恢复生产。对家园严重损坏,靠自身力量难以重建的群众,政府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帮助。市、县有关部门及时安排救灾救济资金和特大防汛经费,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6.1.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市洪涝灾害后的统一调度指挥。按行业归口原则,各成员单位按其职责组织好本行业灾后救助及善后工作。各部门相互配合、协作,团结救灾。
6.2 抢险物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