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四十三条“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要求,我市的电信、移动、联通及其他通信运营部门要依法保障防汛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优先畅通,保障气象、水文、汛情、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递。
5.1.2 在紧急情况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向社会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抢险与救援保障
5.2.1 对重点险工险段及易出险的水利工程,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新险情出现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方案,并由防汛指挥长负责组织实施。
5.2.2 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要储备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组建抢险队伍,满足防汛抢险急需。全市各级防汛物资及队伍服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
5.3 应急抢险队伍
5.3.1 抢险队伍是指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为防汛抗洪抢险,组织的民兵预备役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驻泸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抢险队伍,武警部队、驻泸部队支援地方的抗洪抢险队伍。区、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部在汛前必须落实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有防汛任务的区、县、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组建防汛抢险队伍。
5.3.2 乡镇防汛抢险队伍以民兵预备役为主,由乡镇武装部长带队,以村为单位组织;区、县机关、企事业单位防汛抢险队伍以干部、职工为主,由单位主要领导带队,以部门为单位组织。全部抢险队伍要建立人员编组并建立名册,确定责任人,责任地段,人员召集方式和联系手段,报区、县防汛指挥部门备案。
5.3.3 各区、县防汛指挥部会同武装部建立健全防汛抢险队伍布防方案、调动路线、运送方式和调度制度,确保抢险队伍在调令规定时间内抵达指定地点。发生洪涝灾害区域的抢险救灾工作,首先按照自救为主,外援相助的抢险原则,以各部门、企事业的抢险队伍为主,并在汛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抢险方案。紧急防汛期间,市和区、县防汛指挥部视具体情况依法调用管辖范围内防汛抢险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所有参与防汛抢险队伍必须服从大局,服从调度,服从指挥。
5.3.4 非紧急情况下原则上不调动武警部队、驻泸部队抢险。确需武警、驻泸部队参与抗洪抢险时,当地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商请军事机关按《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部要尽力为参与抗洪抢险武警、驻泸部队官兵提供抢险所需设备、物资,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5.4 供电与运输保障
5.4.1 供电保障
防汛抢险的供断电由电力部门负责。洪水出现时,要力争做到淹没区全部及时停电,非淹没区正常供电。要保证指挥机关、首脑机关、公安机关、医院、灾民安置点、救灾现场的正常供电。电力部门要组建电力抢险维护队伍,落实责任,制订出救灾现场临时供电办法,保证抢险照明需要。灾后要尽早恢复正常供电。
5.4.2 交通运输保障
市和区、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负责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在抗洪抢险期间要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必要时按照《
防洪法》四十五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的规定,公安、交通部门要保障防汛抢险交通运输任务。
5.5 医疗卫生保障
5.5.1 洪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灾后防病处理由市和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在汛前,市和区、县卫生局应制定救灾防病方案,下发各医疗卫生单位,并且要督促落实。市和区、县医疗卫生单位,应按照救灾防病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落实救灾专门人员,抢险救护车、病床,确保灾情发生时能立即投入救灾抢险中去。
5.5.2 救灾以及灾后的疫情监测、防疫由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灾民临时安置站进行疫情监测、消毒,检测食品及饮用水的卫生状况,必要时可对灾民进行预防性接种等手段来防止多种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对受灾地区洪水过后要及时组织对灾区实施消毒处理,使灾区卫生条件尽快符合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