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Ⅲ级以上的汛、工、险、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7.3 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或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 指挥和调度
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是防汛的调度指挥机关,各级防指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发生重大灾害后,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临时现场指挥部。
4.9 抢险与救灾
对发生的洪涝灾害和工程出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抢险救灾的骨干力量。同时,抢险救灾应采用专业队伍和群众参与的方式,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实施。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安全防护
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做出决定,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3.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2 医疗救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当地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现场成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洪涝灾害后,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省防汛指挥部。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抢险。
4.12 慰问及派遣工作组
4.12.1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委书记和市长或市委、市政府共同对灾区发慰问电,市委、市政府共同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1.受灾范围为一区、县的2/3以上乡、镇。
2.一次性死亡(含失踪)人数在1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在2亿元以上。
4.12.2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市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由市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工作。
1.受灾范围为一区、县的1/2以上乡镇。
2.一次性死亡(含失踪)人数在5-9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
4.12.3 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工作。
4.13 信息发布
4.13.1 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 汛情和防汛动态信息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审核,按《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发布。
4.14 应急响应结束
4.14.1 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宣布紧急防汛期结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给予适当补偿或者酌情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4.14.4 防汛抗洪应急中形成的临时设施予以清除或经专家论证后加固、改建。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