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长江、沱江发生警戒水位以上的洪水;
2.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3.市级主要河流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
4.多个区、县发生较严重洪涝灾害;
5.长江、沱江堤防发生垮塌。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变化,市防指派出专家组赶赴发生灾情区、县加强技术指导。
2.相关区、县防汛指挥机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 具体安排防洪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同时,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5 IV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V级响应
1.长江、沱江发生警戒水位以下的洪水;
2.各区县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市级主要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
3.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长江、沱江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5.2 IV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变化,根据需要市防指及时派出专家组参与指导抢险工作。
2.对存在洪涝威胁的区、县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具体安排防洪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做好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的准备,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同时,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响应
1.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响应。由各区、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响应。发生地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到岗,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与水文气象部门联系,分析当前汛情趋势,实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重要汛情信息,巡堤责任单位加强巡堤检查,防御重点是江河险工险段,及时发现险情隐患,消除隐患,确保堤防安全。同时,及时反馈信息,抢险队伍随时做好抢险准备。
3.超保证水位洪水响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上岗到位,及时掌握汛情,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时汇报。堤防责任单位24小时巡堤,做好重要险工险段防汛物资调运和抢险队伍集结待命,一旦出险立即投入抗洪抢险。派专人密切观察水势变化,通知沿江乡镇组织好低洼地带、河心洲坝、低矮岸边群众转移和救生准备,重点堤防抢险队伍上堤防守。
4.6.2 城市内涝响应
区域内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及各成员上岗到位,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城市建设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协同排涝工作,由区、县防汛办通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通知易涝地区各单位、居民做好防涝准备,转移人员物资。公安部门负责城市交通指挥和疏导,电力部门保证安全供电,电信部门确保重点通信畅通,消防部门组织机动排涝队伍,必要时请武警、驻泸部队支援。
4.6.3 水库突发性洪水响应
水库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水库防汛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立即通知各部门负责人召开紧急会议,根据工程险情确定是否启动水库防汛应急预案。一旦确定启动,由指挥长签发应急预案指令,通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库工程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下达防汛抢险具体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要求,各成员单位协作执行。必要时通知下游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所在地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工、险、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1.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一般信息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因险、灾情较重,本级难以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向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