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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7〕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防汛应急预案》已经泸州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七日

 泸州市防汛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部门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
  2.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Ⅳ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与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慰问及派遣工作组
  4.13 信息发布
  4.14 应急响应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抢险与救援保障
  5.3 应急抢险队伍
  5.4 供电与运输保障
  5.5 医疗卫生保障
  5.6 治安保障
  5.7 物资保障
  5.8 资金保障
  5.9 社会动员保障
  5.10 培训和演习
  6 后期处置
  6.1 灾后救助
  6.2 抢险物资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防汛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洪涝灾害形成前,通过严密的组织和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避免灾害发生。当灾害发生时,做到心中有数,临危不乱,措施得力,科学有序地指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本防洪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3 适用范

  本预案适用于泸州市境内发生的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的突发性江河洪水、洪涝灾害、山洪灾害(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水库垮坝、暴雨渍涝等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抢结合、全面部署、保证重点、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依法防洪,科学防洪,团结抗洪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防汛保平安”。
  1.4.2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要求行政首长防汛责任制的落实要贯穿到防汛准备,汛期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的全过程。
  1.4.3 各区县、各有关单位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凡有防汛任务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防洪应急预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相应的准备和实施工作。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情况制定和完善包括特大洪水处置措施的防洪抢险方案。

2 组织体系及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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