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首席职务的设置,由市级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事局复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受聘首席职务的人员,一般从现有国家公务员中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遴选确定。聘任首席职务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市人民政府审定首席职务设置计划后,由聘用单位会同市人事局发布招聘公告。
(二)提出人选。聘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选聘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评审或答辩,实施考核,产生拟聘人选。
(三)公示人选。在新闻媒体和有关网站上公示担任首席职务人选情况。对有异议人选,由聘用单位会同市人事局联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审定人选。由市人事局会同聘用单位将担任首席职务人选基本情况及公示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正式聘任。市人民政府审定人选后,由聘用单位按照规定办理聘任手续。
第八条 受聘首席职务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为本市公务员年平均工资的3倍,并享受公务员工资外的其他待遇。
第九条 受聘首席职务人员的年薪由基础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其中:70%为基础年薪,按月发给;30%为绩效年薪,待年度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给。
第十条 给付受聘首席职务人员年薪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列入专项预算。
第十一条 受聘首席职务人员实行聘任合同管理。由聘用单位和受聘首席职务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由市人事局鉴证。聘任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聘任职位名称及具体工作任务、聘任合同期限、工作条件、工作纪律、薪酬待遇、聘任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经聘用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聘任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知识产权保护、保守工作秘密、解聘辞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聘任合同一式四份,由聘用单位、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受聘首席职务人员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首席职务聘期为1至3年。如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聘任期满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续聘;不再续聘的,终止聘任关系。终止聘任关系后聘用单位要为其安排适当工作。